精选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精选案例

业务提成是劳动者的工资吗
发布时间:2018-01-19 14:53:25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3月入职某房地产公司,担任业务员职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底薪+业务提成,底薪为900元/月,业务提成为销售额的2%;双方另外签订了一份业务提成协议,约定公司在业务款项到账后,向王某支付相应的提成。2011年12月王某为公司拉到的业务总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50万元的业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款项已到公司账户;100万元的业务已经签署合同,但尚未付款;另外50万元的业务合同尚未正式签署。但是,公司未向王某支付任何一笔业务提成。王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40000元。

仲裁审理与认定:

庭审中公司认为,业务提成及奖励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挂钩,是属于奖励性质的福利待遇,而非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因此,王某无权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双方业务提成协议的约定,对于已经到账的50万元合同款的提成,公司同意按相应的比例支付,对于其他的合同款项只能等到帐后另行支付。

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为底薪+业务提成,可见双方都认可提成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公司未足额支付提成的行为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王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公司同意向王某支付1万元业务提成,其余提成,公司承诺在收到合同款项后5日内向王某按比例足额支付。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工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销售员和业务员都是采取底薪+提成的方式,但是提成是否属于奖金在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目前实践中比较通行的观点是业务提成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计件工资的第3种形式,即按营业额提成。因此,关于本案,律师认为业务提成属于工资,它是企业对业务员完成一定的销售业务或超额完成的奖励,属于业务员所享有的基本工资外的劳动报酬。

关于业务提成的核算和支付也是实践中的难点。应当如何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关于业务提成的协议的效力也是难点。律师认为只要上述制度或者协议的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说本案中,公司关于“业务款到账后,支付相应提成”的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一篇:湘鄂情怀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

下一篇:已经没有了